一、咨询人员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征得来访者本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谈及来访者的咨询内容。
二、咨询人员在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团体心理咨询。
三、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分析、科研、写作或通过媒体报道等工作时,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除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外,不得泄露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和所在单位名称。
五、除有关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查阅和借用心理健康档案。
六、咨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亲属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