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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实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17    作者:唯实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和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4.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6.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7.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大队部和家长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大队辅导员担任,成员有大队委、家长代表、法制副校长组成。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大队部。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件,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上海唯实希望小学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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