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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30    作者:唯实小学

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7]43号文件精神,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基础教育教师资源配置,现就做好我区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评聘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和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及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所属的基础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评聘的高级教师(2017年12月31日仍在职在岗、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及社保缴费证明。)

评聘条件按《上海市正高级教师评聘条件(试行)》(见附件)规定执行。

二、评聘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本市正高级教师职务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审核,经公示后,报区正高级教师推荐小组。

2.区级推荐。由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共同组建青浦区正高级教师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推荐小组由区人社局、区教育局的相关人员以及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推荐小组对提出申请的教师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全面考核(包括随堂听课),在下达的五名推荐指标内择优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向上海市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正式推荐。

3.单位聘任。对取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区人社局、区教育局批准,由所在单位聘任正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4级岗位。聘任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暂不作变更。

三、评聘监督

为保证评聘工作的规范性,区人社局、区教育局成立青浦区教师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监督委员会”)。纪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本系统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各级评聘机构评聘行为的规范性,如发现评聘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权要求评聘机构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纪律监督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成员由区监察部门代表、区教育工会代表和其他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纪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为一年。

纪律监督委员会在接到签署真实姓名的申诉或检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纪律监督委员会应即刻进行调查。自受理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人或检举人处理结论。

纪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电话:69713877。接待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

四、日程安排

1.2017年9月14日之前,各单位完成推荐并将材料报送区职改办;

2.2017年9月21日—10月10日之前,区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考核(包括随堂听课、答辩等),择优推荐出五位人选,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报送市教委。

3、2017年11月10日之前,上海市正高级评委会及学科组完成评审。评审通过人员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4、2017年12月30日之前,单位聘任。

五、 材料要求

1.材料按申报人员每人一袋,每份材料内容及顺序如下:

(1)上海市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成果代表作,不超过三篇(项),一式二份。(作为教育教学成果代表作的论文(含技术总结等)、专著、教材,必须公开出版或发表;各种读本、工作总结、区杂志或其他内部发表的文章等,概不受理)。

(3)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排序应与申报表内顺序一致)。

(4)其他证明材料(一份,复印件)。

2.各单位对申报材料核实,并提交如下材料:

(1)推荐人选花名册一份,如有两人及以上,按评价结果顺序排序。

(2)推荐报告(每位申报人一份,内容包括对推荐人选的考核过程,考核结果,材料核实情况,公示情况等)。

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坚持育德为先、育人为本,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的倾斜力度,在推荐的人选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30%。对有支教经历、有参与区有序流动经历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要通过正高级教师的评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激励中小学教师不断进取,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通知参加评审。

 

附件:上海市正高级教师评聘条件(试行)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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