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上海唯实希望小学,今天是星期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校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上海唯实希望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9-03-14    作者:唯实小学

(本章程 2015925日经第十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上海唯实希望小学。是由青浦区教育局、练塘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公办全日制小学,学制五年。校址:青浦区练塘镇贞溪北路333号。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全面实施以培养创新精神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积极完善少先队“双轨制”活动模式,不断优化学科课程,加强活动课程,开发环境课程。学校要努力争创“读书育人”、“科技教育”、“少先队活动”特色,努力将本校办成方向正、师资全、管理严、设施好、质量优的农村乡镇小学。

第五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识、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六条  严格管理,树立“三风”。

校风:务实、求真、开拓、进取。

学风:树志、尚德、勤学、守纪。

教风:求实、创新、合作、拼搏。

第七条  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校长要依靠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团体在学校中的作用,努力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发挥民主管理监督作用。其主要工作是:

⒈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

⒉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分配方案、奖惩条例。

⒊定期评议考核干部。

教代会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开展日常的活动。教代会代表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层级管理,校长层属于决策层。下设教导处、总务处、人事等机构和人员组成执行层,协助校长做好工作。学校的教研组、备课组、教学班为操作层,完成各项具体教育教学等工作。学校根据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有权进行机构调整和增设新的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定期会议制度。两周一次召开行政会,教工政治学习或开展教研活动,每月召开德育领导小组会议、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会、教研组长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少代会。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在学校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起监督保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工作的决策,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妇代会、少先队,支持他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根据干部管辖权限,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党支部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培训后由镇政府任命。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层以下干部聘任制。中层干部的聘任期为一~三年,由校长根据教代会对干部的评议或考核情况,经学校党支部通过后,由校长决定任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班主任、教研组长每学年由教导处提出人选,经校长同意后,由教导处决定新学年的任免。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德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成长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学校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机制。

德育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定期分析、研究德育现状,协助各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德育工作由德育教导具体负责,要根据德育工作总体目标,坚持以“五爱”教育为主线,以品德和日常行为规范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要制定具体目标,落实措施,定期评估,形成良好的校风,努力争创区行为规范示范校。

全体教工要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观念,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三条  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一名。班主任兼任中队辅导员,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定期组织好学生品德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通知本人及家长,评语记入学生手册、学籍卡并存档。班主任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工作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少先队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作用,开展好“雏鹰争章活动”、“创新活动”、“社区优化小队活动”;定期召开少代会,要加强队干部的培训工作;发挥红领巾值日岗、行为规范示范员的作用;搞好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沟通的德育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新格局。

⒈ 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设品社课、午会课、少先队活动课课,不得减少或挪作它用。

⒉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内容与特点,充分挖掘教材的思想因素,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⒊要建立家长委员会,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进行家访等形式进行家教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的起点班举办家长学校,每月一次进行家校开放活动,其它年级每学期召开家长会或举行家校开放活动。

⒋要积极争取居委会、村委会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支持,优化育人环境。要切实安排好学生节假日生活,寒暑假工作,做到有网络、有计划、有反馈、有总结。

⒌要把“红读”作为学校特色常抓不懈;健全“红读”组织,完善常规制度,保证书源,通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陶冶学生情操,激发爱国热情。

⒍切实保证社会实践的时间,每学年用34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或其它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考察、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国旗制度,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

第二十七条  加强德育教科研工作。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发挥教研组的作用。学校要聘请有关专家作德育专题讲座或报告,要制定德育研究课题,落实德育学科的公开课、研究课,鼓励教师互相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引导教师将感性经验上升到理性经验的高度加以认识,做到勤动笔、善提炼、会总结。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坚持搞好法制教育、安全教育、青春前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等,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配齐必要的资料、设备、设施。积极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氛围,在校园适当的位置设置宣传栏,张贴名人画像、伟人格言,在教室内挂国旗、张贴宣传图片等。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学校要切实抓好教学工作,充分发挥三类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的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一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选配好教研组长,抓好教研组建设;指导、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教学工作;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市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上好各类课程,准备好教师教本、教参和学生的课本薄册,不得要求或统一为学生代购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合理安排好日课表、任课表、作息时间表。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上级备案;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代课;不得组织学生鼓号队、礼仪队等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进一步确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观念,深入钻研教材,备好每一节课,要加强教学策略的研究,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努力提高三十五分钟的效率,每位专任教师一学期至少上一堂实践课,相互间听课不少于8节,学科分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第三十五条  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精选作业,控制总量,严禁罚抄,反对“题海战术”,作业要求做到“独立、按时、整洁、规范”,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教师要认真及时批改作业。课余和节假日不得进行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测试质量。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各科单元考试由教研组出卷,期中考试由组长出卷,教导处审阅把关,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出卷。监考要尽职、阅卷要客观公正,质量分析要认真,改进措施要及时。期终试卷和抽查卷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增强教科研意识,坚持走科研兴校之路,构建校、组、教师三级教研网络。各教研组均应确定各自的研究课题,全体教师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勤于总结,每学期每位教师撰写一篇教科研论文或专题总结。学校每学期举行一、二次重大教学研究活动,为教师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鼓励教师在业务上冒尖。

第三十八条  抓好体育工作,做到体育课教学规范化,运动队训练制度化,群体比赛经常化,确保二课二操二活动的质量,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的体质,体锻达标率达90%以上,体育课合格率95%以上,每年举行二次校运动会(田径、踢跳)。

第三十九条  认真贯彻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卫生室建设,上好健康教育课,抓好饮水饮食、近视眼等常见病防治工作,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环境卫生要常抓不懈,做好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创设净化、美化的校园环境。

第四十条  重视科技教育,切实提高自然课的授课质量,积极创办科技广播,普及科技常识,组织好每年一届的科技节,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创造能力,力争有科技作品在区、市获奖。

第四十一条  加强艺术教育,提高音乐、美术课的质量,健全“三队一社”,每年举办艺术节,为学生展示艺术才华提供广阔地天地。

第四十二条  强化活动课程,建立课内外相结合的活动机制,在提高活动课质量的同时,成立兴趣小组,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长。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不懈地抓好语言文字工作,大力倡导写规范字,讲普通话,实现“四用语”,组织好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推普周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充分发挥实验室、美术室等各专用室的作用,提高常规媒体的使用效率,确保专用室的使用质量。

第四十五条  认真落实特教工作,对有自控能力的弱智学生实行随班就读,尊重他们的人格,并做到耐心辅导,使他们在原有基础上有所进步。

第四十六条  加强图书馆的规范化建设,多渠道开拓书源,增加藏书量,及时做好新书的登记工作,提高图书的出借率,保证阅览时间,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每学年开展一次读书节活动,争创书香校园。

第四十七条  要重视教师业务档案工作,平时要注意资料积累,期末及时收交归档;档案工作要瞄准更高的目标,主动热情地为师生服务,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可进入本学区范围内小学接受教育。按规定采取随班就读形式招收学区范围内残疾儿童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有一定特长、善于交际、全面发展的学生,为国家建设提供知识贡献和人才奠基。

(二)学校对学生加强基础,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张扬个性,养成习惯,陶冶情操,润泽生命,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孩子的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创造性学习,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权利。学校支持学生参与社团的活动,推进学生考试制度、教育评价的改革。

(五)学校对品学兼优和获得重大成就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对违反《小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的学生予以批评和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可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留级、毕业等按市、区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确保服务区学生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党团员结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的各项比赛获得优良成绩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良好,成绩突出,给予一定的奖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每学年评选优秀(团)队员。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惩戒,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的处理。学生对违反章程规定处理或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教师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分为无固定期、固定期、试用期。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职,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努力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所有受聘人员每学年开学前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学校的干部、教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合格学历,按时完成所规定的干部岗位培训、职务培训、普通话测试和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等任务。教师的继续学习应根据需要,以本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全体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敬业精神。要爱护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要面向全体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道德教育、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积极参加教科研,不断提高教学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应有的福利待遇。学校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积极探索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对教职工的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任职、年度等考评,对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工给予奖励,并与晋级、工资晋升、评选先进等挂钩。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依据《教育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电脑房、音乐室、多媒体室、心理辅导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与查处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有学校党政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十八条  师生违反本章程规定,对教师由校务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对学生由学校教导处德育组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十九条  师生对处理有争议,可以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第九章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政讨论、教代会审议后报教育局批准。学校将依据本章程制定一系列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评估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条款为准。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关信息